7 月 9 日(UTC+8),韓國國稅廳明確表示,居民若從海外公司以勞務報酬形式獲得虛擬資產,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 國稅廳在今年 3 月的答覆中指出,若居民未通過納稅組合進行源泉扣繳,且依據激勵合同從外國公司取得虛擬資產作為勞務收入,則必須履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義務。 報導提及的一起案例顯示,新加坡 B 公司擬向其韓國子公司 C 公司的員工發放虛擬資產,該員工與新加坡 B 公司簽署激勵合同,按其指示從事區塊鏈及虛擬資產交易所相關工作,並獲得虛擬資產作為報酬。 (來源:Odaily) [MetaEra]
7 月 9 日(UTC+8),韓國國稅廳明確表示,居民若從海外公司以勞務報酬形式獲得虛擬資產,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 國稅廳在今年 3 月的答覆中指出,若居民未通過納稅組合進行源泉扣繳,且依據激勵合同從外國公司取得虛擬資產作為勞務收入,則必須履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義務。 報導提及的一起案例顯示,新加坡 B 公司擬向其韓國子公司 C 公司的員工發放虛擬資產,該員工與新加坡 B 公司簽署激勵合同,按其指示從事區塊鏈及虛擬資產交易所相關工作,並獲得虛擬資產作為報酬。 (來源:Odaily) [MetaEra]